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获准执业的台湾居民,只能在1个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