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八条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台湾居民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依法享有大陆律师相应的执业权利,履行相应的律师义务。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