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台湾居民获准在大陆执业的,由准予其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自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执业的决定及相关材料报司法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