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发电权交易监管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条 发电权交易监管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交易周期内,发电企业被替代的电量不得超过其所拥有的发电量指标或合约电量的分解电量,替代电量不得超过满足安全约束的发电能力。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