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三章 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 第十八条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202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 第十八条 公民、组织可以通过国家安全机关12339举报受理电话、网络举报受理平台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公布的其他举报方式,举报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各类反间谍安全防范问题线索。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