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专项经费由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和反避税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编制专项经费预算、决算,实施日常会计核算。

反避税管理部门负责提出预算申请和绩效评价并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