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四章 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经费使用和监督 第十条 专项经费由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和反避税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经费的支出管理,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以及以下程序和要求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 专案查办过程中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加强对本级和下级国税机关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超范围使用、超标准支出、挤占或挪用专项经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由上级国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扣减下…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