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第四章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产业损害裁决 第四十八条 国家经贸委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就损害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 第四十九条 初步裁定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国家经贸委应当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就损害和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应当终止: 第五十一条 反补贴税生效后,国家经贸委自收到外经贸部转来的有关期中复审的协商函件及所附证据材料后应当对有关复审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就是否决定复审提出意见;必要时… 第五十二条 对期中复审和到期复审案件,国家经贸委应当作出复审裁决。 第五十三条 根据复审结果,国家经贸委自收到外经贸部转来的关于是否保留、修改或者取消承诺的协商函件及所附证据材料后应当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就是否决定保留、修改… 第五十四条 复审程序参照反补贴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