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应当终止:
申请人撤销反补贴调查申请的;
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损害或者补贴和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被调查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磋商达成协议,不需要继续进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的;
国家经贸委基于公共利益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的。
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经贸委将终止针对该国家(地区)所涉产品的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