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第四章 产业损害裁决 第五十三条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产业损害裁决 第五十三条 根据复审结果,国家经贸委自收到外经贸部转来的关于是否保留、修改或者取消承诺的协商函件及所附证据材料后应当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就是否决定保留、修改或者取消承诺提出意见;必要时,审查期限可延长15日。 国家经贸委如认为有关证据材料不充分,相关利害关系方应当按照国家经贸委提出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充。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