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四章 现场检查实施 第二十条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现场检查实施 第二十条 检查组调阅被查单位会计凭证等资料应填制《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附件5)一式2份,由主查人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1份交被查单位,1份由检查组留存。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将调阅资料退回被查单位,由主查人和被查单位负责人分别在《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