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检查组应向被查单位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现场检查通知书》,按《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时间进驻被查单位。
检查组应与被查单位举行进场会谈,会谈由检查组组长主持。会谈内容包括:
检查组组长宣读《现场检查通知书》,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
听取被查单位的反洗钱工作介绍(被查单位应提供文字材料交检查组归档)。
主查人负责编制《现场检查进驻会谈纪要》(附件4),并由检查组组长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