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202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

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外交部公布的有关程序提出除名申请。

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认定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