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2024年) 第五章 反欺诈各方协同 第三十二条 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202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反欺诈各方协同 第三十二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推动建立反欺诈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通报重要监管信息、重点风险线索和重大专项行动,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