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2024年) 第五章 反欺诈各方协同 第三十一条 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202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反欺诈各方协同 第三十一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健全与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医疗保障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在信息共享、通报会商、线索移送、交流互训、联合执法等方面加强合作。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