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价格垄断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三条 反价格垄断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依照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