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价格垄断规定(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的自由流通:

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

对外地商品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

对外地商品规定歧视性价格;

妨碍商品自由流通的其他规定价格或者收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