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恢复调查:
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履行承诺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的;
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恢复调查:
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履行承诺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的;
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