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0年) 第十七条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决定中止调查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 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书面报告承诺履行情况。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