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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结果,是上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县给予表彰,并对其工作经验进行宣传推广。 第十七条 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监测复查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由教育部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连续2年下滑的县,将撤消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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