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结果,是上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