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监测复查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由教育部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连续2年下滑的县,将撤消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