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