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