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