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