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