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