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