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