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