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七条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清单》和《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应于次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