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条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由卷烟生产企业于次年的1月份填写,于填报当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