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八条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批准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执行销售价格的当月,将卷烟牌号规格、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送国家税务总局。 卷烟生产企业应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实际销售的当月将上述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