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十八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