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或者聘用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