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 涂改《资格证书》的。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