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