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