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