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