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