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