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