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向其他《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附: (一)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附件:1. 危险废物出口申请书〔略〕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