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向其他《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附: (一)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附件:1. 危险废物出口申请书〔略〕 2.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通知书(中文)〔略〕 3. 危险废物基本情况数据表〔略〕 4.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略〕 5.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转移单据》(中文)〔略〕 6. 运输前信息报告单〔略〕 7. 离境信息报告单〔略〕 8. 抵达进口国(地区)信息报告单〔略〕 9. 处置或者利用完毕信息报告单〔略〕 10. 危险废物出口总结信息报告单〔略〕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