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负责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