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