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