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