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第七条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