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 对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